

羅馬書五章十二節說:「這就如罪是從一人入了世界,死又是從罪來的,於是死就臨到眾人,因為眾人都犯了罪。」到底亞當的罪與我們有何關係?神學家有不同的意見,伯拉糾(Pelagius)—英國修士,大約於主後400年在羅馬傳道、巴雷特(Barrrett) 及鄧尼(Danney) 等人主張亞當之罪與其後代的罪無因果關係,因為他們認為那經文只不過是公佈一項原理和可能性,既然亞當會犯罪,他的子係亦同樣會犯罪;另外「罪是因每一個人入了世界」,換句話說,這一人不是指亞當而已,而是指每一個人,就是說,所有人都跟著亞當的壞榜樣去犯罪。 加爾文(Calvin) 的遺傳說卻主張亞當之罪與其後代的罪有因果關係,他認為亞當的後代毋須為亞當本身的罪負責任,但亞當的罪性遺傳到後代身上,以致每一個人生下來,即有罪的傾向。 穸j斯丁(Augustine) 的原罪說認為因亞當是我們的祖先,他犯罪直接使我們有罪疚感及原罪( 罪的本性 ) 。
集體責任說認為當一個人的手犯罪,就是他整個人犯罪;亞當犯罪,也就是人類犯了罪。
代表說則認為亞當是人類的代表,其實Adam 一字乃「人」或「人類」的意思,人類的代表與神隔絕,也等於人類從那時開始與神隔絕。就如在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日皇向美國宣告無條件投降,也就等如日本整個國家向美軍投降一樣。亞當既然代表了我們,他離開神,以自我為中心,亦代表了我們以自我為中心離棄神,因我們都是「在亞當」的。離開了神,我們便與生命的源頭隔絕了,明顯地,豐盛的、有意義的、有永恆目的、有愛、有安全感、有平安、有能力的生命便離開了我們。
上述理論中,我們可以刪去伯拉糾等人的學說,既然衪吩咐人要聖潔,因此每一個人都能過一個無罪的生活。他說人被造時是中立的—非有罪也非聖潔—並有能力和意志去自由選擇犯罪或行善。每個人在出生時都與亞當未墮落前的情況一樣,只是現在的人有亞當的壞榜樣在前。但亞當絕對不會將罪性或他的罪疚遺傳給後代。人有自由的意志,人揀選與神背道而馳,因而有罪。人也有自由去行善,他一切的好行為都來自人性中自然的能力。
伯拉糾主義不單祇誇張了好行為的功蹟及其在救恩中的功效,也否定了聖經堛滬鼽o觀。(既然人可以自己選擇行善,靠自己可以成為義人【完全無罪的人】,那為何還須耶穌基督的代死和救贖呢?主耶穌的死豈不是徒然了嗎?( 弗2:8,9; 羅5:12-21; 羅3:10,11,23; 加3:22; 詩51:5 )
父母的罪真的與所生的嬰孩完全沒有關係嗎?試看聖經中的例子:「………萬不以有罪的為無罪,必追討他的罪,自父及子,直到三四代。」出34:7
撤下 12:13,14 大衛與拔示巴所生的孩子為甚麼要死?是因大衛與拔示巴的罪還是嬰孩自己本身的罪呢?這是神的不公平嗎?
包括:1) 遺傳的罪 inherited sin 2) 罪性 sinful nature 3) 原罪 original sin 都是指因遺傳的罪使所有的人在出生時都已經有罪。它所帶來的型罰就是靈命的死亡(即是指今生與神的生命隔絕/分離〔弗2:1-3〕。) 若這情況在一生中都持續不變,便會帶來永遠的死或稱謂A二次的死 (啟20:11-15)
「歸與」指將某些東西歸於或算在某人身上。此概念的中心並非指某人受了某種影響而已,而是指某人參與了某行為。
神學家一般將「歸與」分為三類:
罪的「歸與」這一概念乃來自羅馬書5:12節末「眾人都犯了罪」的解釋。「歸與」的罪乃直接從亞當傳給每一代的每一個人。由於我們都在亞當裡面,亞當的罪便直接歸與我們身上,並非透過我們的父母和祖父母。罪的「歸與」是即時的「歸與」(即直接的,而不是透過亞當與我們之間的一個中間人) 。
此與罪性的遺傳形成對照。遺傳的罪從我們父母遺傳給我們,他們又從他們的父母遺傳而得,如此便可回溯至亞當。遺傳的罪是一個有中間人的傳遞,因為罪藉茖當與我們之間每一世代的中間人而不斷傳遞下來。
「歸與」的罪的特別刑罰是肉身的死亡 mortality (羅5:13,14) ,而遺傳的罪的特別刑罰則是靈性的死亡(與神隔絕)。
「歸與」的罪的出路是將基督的義歸與在我們的身上。當每一個人相信的那一刻,基督的義就算在或「歸與」這人身上。正如眾人都在亞當裡面,因他的過犯眾人都被定罪、死就作了王,眾人都死了,然而,所有信徒也都在基督裡面,因衪一次的義行和順服,眾信徒都被稱義得永生。(羅5:15-21) 伯拉糾學說 Pelagianism 的謬誤在於他們認為「因亞當犯罪,所以我們都有可能犯罪」而已。其實經文已經清楚說明:「罪是從一人入了世界」(羅5:12) 。這「一人」是誰?從上文下理來看,除了「亞當」外,別無其他可能性。聖經亦不是說,罪是因每一個人入了世界,乃是說罪是因一個人入了世界。羅馬書5:18更說「因一個人的過犯,眾人都被定罪。」明顯地,亞當的罪與我們的罪是有因果關係的。但到底是怎樣的關係?
從聖經的記載及例子中,我們可以看到人一生下來,甚至尚未出生,已經有了罪性,「我是在罪羈堨耵滿A在我母親懷胎的時候,就有了罪。」( 詩51:5 ) 「因為世人都犯了罪,虧缺了神的榮耀。」( 羅3:23 ) 但到底這罪是怎樣來的?有可能是遺傳或是原罪。然而,我們必須留意,神絕不會因亞當的罪審判我們,換句話說,衪不會按我們的罪性或原罪審判我們,乃是按我們一生所行的去審判我們 (林後5:10;啟20:11-13) 。另一方面,亞當的確是我們的代表,正如主代表了我們與神和好一樣(羅5:17、19) ,聖經說「因一人(亞當) 的悖逆,眾人 all men (所有世人) 成為罪人,照樣,因一人(主耶穌) 的順服,眾人也成為義了」。這似乎最能解答羅馬書5:12-21的問題。因夏娃是第一個犯罪的人,但為何聖經沒有說因夏娃的犯罪,罪就入了世界,而說因亞當一人犯罪,眾人就成了罪人?因為夏娃不是人的代表,亞當才是。夏娃犯罪,神要追究亞當,因為他是夏娃的頭,是她的代表。而耶穌基督也是人的代表,因他也是一個完全無罪的人,他是被聖靈感孕所生的,故沒有完罪。何謂原罪?為何英文聖經NIV譯本有單數的罪 SIN 及眾數的罪SINS之分別?
首先,我們要先了解SIN這個字,為甚麼 I 要放在中間,「罪」的定義就是一切都以自我為中心而不是以神為中心。換句話來說,「罪」就是令人與神之間分離separation (靈命及肉身的死亡death)之主要原因「耶和華的膀臂,並非縮短不能拯救;耳朵並非發沉,不能聽見。但你們的罪孽使你們與神隔絕,你們的罪惡sins使衪掩面不聽你們。」賽59:1,2
所以「原罪」並不是指我們行為上的過犯transgressions 或罪惡sins,乃是指人與神的隔絕(罪的遺傳) 人與神的分離是因為起初人類的始祖亞當(Adam) 選擇了要用自己的方式去走自己的路,背棄神的誡律,以自我為中心,而不以神為中心,只是我行我素,悖逆神的意旨,這就是罪sin 的起源。結果就是為全人類帶來死亡separation 的刑罰(創3; 羅6:23) ,這就是歸與的罪。
原罪亦為全人類帶來虧缺,不再完美,而且人與神之間失去了和諧的關係,神得不到當得的榮耀和頌讚,而人類從此亦失去了永恆(永生) 。(羅3:27;加3:22; 弗4:18.19) 亞當是人類的始祖及代表,他因選擇悖逆而與神隔絕,失去永生,帶來死亡及審判。難道他所生的後裔依然完美,與神關係和諧,可以仍然擁有永生,可以免去死亡和審判嗎?如果真的可以,為甚麼該隱和亞伯都不能重返伊甸園,以後也沒有任何人可以重返Eden樂國,包括以諾、挪亞等義人在內呢?罪的工價乃是死 (羅6:23) 如果真的沒有原罪,為何嬰兒也會死亡?伊甸樂園Eden Paradise為甚麼會在地上完全消失? 由此可見,行為上的罪sins 只是人離棄神,不按神的誡律為依歸之後所衍生出來的後果而已,例如:悖逆神、自我中心、觸犯神所頒佈的「十誡」或其它誡命等。另一個經常被誤解的問題,嬰孩也要受罰,是否不公平呢?
「我又看見死了的人,無論大小,都站在寶座前(白色的大寶座) 。………死了的人都憑茬o些案卷所記載的,照他們所行的受審判。」啟20:12 按經文解釋將來受審判的人中,也包括嬰孩或孩童在內,這表明了是神的公義,只要你是有血有肉的人,不管你是誰,年紀或大或小,也不能逃避神終極而又公義的審判。
然而,嬰孩肉身的死亡,並不等如他們已進入永死或第二次的死(被定罪後,被扔在火湖) (啟20:14)。因為嬰孩沒有能力犯罪trespass,而且神是公義的,衪必按人所行的施行審判。嬰孩既然沒有犯罪和分辨是非善惡的能力,因此筆者深信神必有衪的憐憫和寬恕,正如耶穌基督曾對衪的門徒說:「讓小孩子到我這堥荂A不要禁止他們;因為在神國的,正是這樣的人。我實在告訴你們,凡要承受神國的,若不像小孩子,斷不能進去。」路18:16,17
嬰孩的原罪和信徒的原罪藉茪井O耶穌基督的代贖redemption已經洗刷乾淨,因衪已為全人類的罪作了挽回祭,用祂自己無罪的生命,獨自承擔了全人類因原罪和過犯所帶來的刑罰,凡願意在神面前認罪悔改,又願意接受耶穌基督做救主的人,都可以白白稱義,不但可以罪得赦免,而且可以立即與神和好reconciliation,靠虒t靈的內住,對抗罪惡的試探。但拒絕耶穌基督救恩的人,原罪仍在他們身上,因為他們已選擇了亞當的舊路,不願意與神和好,仍然是以自我為中心。正如聖經所說: 「信衪的人,不被定罪;不信的人,罪已經定了,因為他不信神獨生子的名。」約3:18
我本人是相信主基督的救恩是一次得救便永遠得救的。雖然天主教及亞米紐斯等人主張一次得救並 不保障永遠得救,信徒若離棄真道、繼續犯罪的話,他們將會失去主的救恩。但他們忽略了救恩( 得永生)只是一個開始,信徒只須憑信心便可得到,毋須付上任何代價。不過,信徒應要付代價 (背 負自己的十字架),努力爭取今生更豐盛的生命和將來天上的榮耀和獎償,這些獎償包括公義的冠冕 、與基督同作王等都是要靠信徒的努力和對主完全的順服才可得到,就好像以色列人是要靠他們的 努力和對神的順服才能進入他們的安息(應許之地) (希3:4)。明顯的,昔日不能進入迦南地的以色列 人(包括摩西和亞倫),並不表示他們是不得救或得不到永生,而是因為他們的不信或不順服神之故 ,所以得不到神為他們預備了的賞賜而矣!
雖然主張救恩會失去的人,認為馬太福音7:21-23 的記載就是救恩會失去的證明。但稱呼耶穌為「主 啊!主啊!」的人,不一定就是已經重生得救的人。同時「不能都進天國」也經常被誤解為現在得 救的,不等於將來也一定可以得救。
新約聖經中的沉淪者如賣主的猶大、曾經是教會中人的許米乃、曾經為教會執事的尼哥拉等,聖經 並無明確指出他們已經是重生得救的人,所以保羅才把他們交給撒但。
相對地,彼得雖然曾經背棄主,但他從未失去救恩,否則按希伯來書6:6所載,彼得是不可能再得 回救恩的。哥林多教會的信徒很多都生活腐敗,仍然被罪惡所捆綁,但亦並不因此而失去救恩。 多馬和施洗約翰也曾懷疑過耶穌,信心曾經動搖過,但他們也沒有因此而失去救恩。 為甚?有些人在信主後乃未能重生得救呢?以下有幾個可能性:
以耶穌的門徒猶大為例,他跟從主後仍然貪愛錢財(約12:6),貪婪與偷盜的劣行始終沒有戒除,沒有 跟罪一刀兩段,這樣的人又怎能經歷到聖靈的重生呢?所以撒但很容易便進入他的心中,支配了他 ,利用他貪財的罪性,產生出賣主的歹念。
主耶穌曾說:「我又賜給他們永生,他們永不滅亡,誰也不能從我手塈漭L們奪去。……」(約10:28) 「永生」就是永恆的生命。如果救恩在一個人得救後又會隨時失去。這又怎可能是永恆的生命呢? 同時,主又怎可能如此肯定地說:「他們永不滅亡」呢?
由此可見,信徒的救恩是永遠不會失去的,我們不需靠自己的努力去「持守」救恩,因為救恩是神白 白送給所有真心悔改和願意接受耶穌基督做救主者的禮物,主的信實及恩典會為我們持手。不過,我 們必須要努力倚靠主,才可以多結果子。正如主說:「我是葡萄樹,你們是枝子。常在我堶悸滿A我 也常在他堶情A這人就多結果子。因為離了我,你們便不能作甚?。」( 約15: 5 ) 亦只有按照主的心 意去行,信徒才可以得?將來天上的賞賜和永恆的榮耀。正如主說:「從施洗約翰的時候到如今,天 國是努力進入的,努力的人就得?。」太11: 12 這不是指人要靠行為得救,乃是要願意付代價(背起 自己的十字架) 恆忍的遵守主的命令和按照主的教導去切實執行,全心信靠順服像使徒保羅一樣,這 樣我們就必常在主的愛中(約15:10)。
信徒得救是否神的預定predestination和揀選selection?
始祖犯罪使全人類完全墮落,絕無力量行善,也絕對不能自救,亦無功德可言。他的意志不能 自由地選擇救恩,所以也被稱為「完全無能」( Total Inability )
神救恩的賜與就是無條件的揀選,是神無條件的憐憫。
基督贖罪的果效是限於那蒙揀選得救者,基督代贖的功勞足夠拯救全人類,但實際的效果只是 為「選民」而設。
當神救贖的恩典臨到,是人不能拒絕的,因神的恩典絕對不失誤,凡祂所預定得救的人必會蒙恩。
蒙揀選得救的聖徒必不會從恩典中墮落,神的拯救必然到底,一次得救,就會永遠得救。
雖然人性因犯罪而完全敗壞(與加爾文相同),但人的意志還是自由的( free will )(與加爾文相反), 可憑自己的意志選擇向神,藉著信心,而終得救恩(這是人在救恩計劃上所當負的責任)。
神揀選誰人得救,是根據神的預知,祂預知誰會接受,誰會拒絕,於是神便揀選那些會接受的人。
神的救贖是為萬民的,可是神的救贖和赦免乃是為那些接受的人。對於那些拒絕者,基督雖然為他而死,但他的罪仍在,故這點亦稱為「全地救贖」( Universal Redemption ) 或「普遍救贖」( General Atonement )。
就算真正得救者,也可失落其救恩。
救恩無疑是神所賜的禮物,但人若不接受這禮物,也不會成為他的禮物。( 羅10:9; 約3:16 )
若信心是出於神,神便不可能吩咐人去信,因為人本身無從去信。但聖經卻明顯命令我們去信主,要悔改,才可罪得赦免,得到拯救。(徒16:31; 徒2:38 )為何聖經吩咐人要信主?因為這是人本身的責任,是人應做的,不是神應做的。
約翰福音12:37-40很清楚地表明,人的滅亡是基於他們的不信。
若一個人的不信是神預定的,則這人便沒有責任,神也不能責怪他,只可以責怪自己。但聖經清楚說出,若一個人滅亡,他自己要負責任,與神無關( 約3:18; 3:36)
聖經記載神的心願是要萬人得救,不願有一人沉淪(彼後3:9)。若有人沉淪,明顯不是出於神的預定, 乃是出於他自己的不信。
人的自由意志是無可否認的事實,因每個人均有自由意志,所以他必須對自己一切行為和?定負責任。
我們不能推搪是神預定要我去做的,所以我沒有錯。正如猶大賣主,他也不能說是神預定他的,故此他必須為自己所作的負責任。
救恩是給所有人的,神愛世上每一個人,若祂只預定一部分人得救,祂就不能算是愛所有的人(約3:16; 約一2:2; 彼後3:9 )
結論:
在基督教的教義中,有不少吊詭性 (
paradoxical ) (似非而是的) 的真理存在,是我們很難完全透徹了解的:1. 神是三位一體的,是三又是一,三位是相同但也是不同。2. 主基督是完全的人,也是完全的神。3. 人的得救是基於神的揀選,但也是基於人自由意志的選擇。
從聖經眾多的經文和聖經人物的經歷中,我們不難找到神的確有祂的預定及揀選,因為這正彰顯出祂的主權及無所不知的本性,祂乃是那掌管萬物及一切生命的主宰。
約 6:37 「凡父所賜給我的人,必到我這堥。到我這堥茠,我總不丟棄他。」
約 6:44 「若不是差我來的父吸引人,就沒有能到我這堥茠。到我這堥茠,在末日我要叫他復活。」這兩節經文明顯的指出若不是神的揀選,人不會到神那堨h信祂。這樣看來,人的得救,並非預定!
另一方面,從使徒行傳13:48
「外邦人聽見這話,就歡喜了,讚美神的道,凡預定得永生的人都信了。」
帖後 2:13 「....因為他從起初揀選了你們,叫你們因信真道,又被聖靈感動成為聖潔,能以得救。」
證明神的揀選不獨是個人的,而且是從起初便有的。
羅馬書9:11-13
在神對雅各的揀選中,可以看見神的揀選並非因人的行為,並且是在人相信主之前已被揀選 ( 使13:48
)。同時,羅馬書8:28-30
指出,人被揀選乃是基於神的目的、恩典和愛。這樣看來
,人的得救乃是神的預定!人是無能力抗拒神的。例如呂底亞的信主(使16:13-15)及亞伯拉罕被神選召(創12:1-3)等
但另一方面,羅馬書10:9;約3:16亦都清楚說明所謂信主就是「接待祂」、「接受祂」。救恩雖然是神
所賜的禮物,但人若不接受這禮物,也不會成為他的禮物。
若信心是出於神,則神不可能吩咐人去信,因為人本身無從去信。然而聖經卻明顯命令我們去信主,
要悔改,以致罪得赦免,獲得救恩(使16.31;2:38)。
神主權的揀選與人自由意志的選擇似乎是互相衝突。加爾文及亞米紐斯似乎要令到自己的理論合邏輯
、合理、通得過一般人的思維,所以只取其一。加爾文完全否定了人有自由意志這回事,而亞米紐斯則否定神預定的主權。因此,在他們的救恩論中,都包含一些與聖經記載有出入的地方。
a.
人完全的墮落( Total Depravity ), 無力自救
羅3:23記載「因為世人都犯了罪,虧缺了神的榮耀」。而羅6:23明說「罪的工價乃是死」。
亞米紐斯說人理論上可以用自由意志選擇不犯罪,但事實上,沒有人可以做到,只有道成肉身的主基督才可以做得到。
b.
無條件的揀選( Unconditional Election )
事實上,若救恩是有條件性的,則沒有任何人可以達到神的標準。因為若不是聖靈的感動,就沒
有人能稱耶穌為主(林前12:3)。我們必須留意,聖經在記載有關人得救時,指出那是基於神無條件
的揀選,這是恩典,人是不可自誇的(弗2:8,9);但是記載有關人的滅亡時,卻一定附帶條件—就是人的不信。換句話說,神只有無條件地預定一些人去得救,但從沒有無條件地去預定一些人不得救。人的得救完全是神的恩典,我們無從自誇,不得救是基於我們的不信、不接受,與神無關。
c.
有限度的救贖 (Limited
Atonement)
聖經已好明確地指出,神是不願有一人沈淪,乃願人人都悔改得救。絕不是只作有限度的救贖。
d.
救恩不可拒絕 ( Irresistible Grace )
神的恩典臨到人,他有能力去拒絕,但他可以拒絕嗎?加爾文主義只看到神的主權,看不到人的自由意志,所以形成「宿命論」的窮巷。但從聖經的立場看,似未能成立,因為聖經多次吩咐我們不可褻瀆聖靈(太12:31,32);不可褻慢聖靈(來10:29);不可抗拒聖靈(使7:51);不可銷滅聖
靈的感動(帖前5:19);不可叫神的靈擔憂(弗4:30);不可試探及欺哄聖靈(使5:3、4、9)。所以若認為神的恩典臨到,人是無從拒絕的,便枉有命令了!
e.
聖徒永得保守,救恩不會失落 (perseverance
of the Saints)
除非我們所相信的神是不守信用的,否則很難相信已得的「永生」(永遠的生命)是可以失去的。
亞米紐斯過分強調人的自由意志,因為人很容易隨着環境而改變,所以對救恩可以永恆地保存自然會抱懷疑的態度。但救恩不是靠人自己保守的,人的稱義和成聖完全是靠神的恩典。而稱義和成聖正是福音宣講kerygma的核心(羅8:2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