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s and answers 信仰問題

原罪與過犯之分別?

原罪與過犯之分別?
What is the difference between Sin and Sins?

亞當的罪與我們有甚麼關係?

羅馬書五章十二節說:「這就如罪是從一人入了世界,死又是從罪來的,於是死就臨到眾人,因為眾人都犯了罪。」到底亞當的罪與我們有何關係?神學家有不同的意見,伯拉糾(Pelagius)—英國修士,大約於主後400年在羅馬傳道、巴雷特(Barrrett) 及鄧尼(Danney) 等人主張亞當之罪與其後代的罪無因果關係,因為他們認為那經文只不過是公佈一項原理和可能性,既然亞當會犯罪,他的子係亦同樣會犯罪;另外「罪是因每一個人入了世界」,換句話說,這一人不是指亞當而已,而是指每一個人,就是說,所有人都跟著亞當的壞榜樣去犯罪。 加爾文(Calvin) 的遺傳說卻主張亞當之罪與其後代的罪有因果關係,他認為亞當的後代毋須為亞當本身的罪負責任,但亞當的罪性遺傳到後代身上,以致每一個人生下來,即有罪的傾向。 穸j斯丁(Augustine) 的原罪說認為因亞當是我們的祖先,他犯罪直接使我們有罪疚感及原罪( 罪的本性 ) 。

集體責任說認為當一個人的手犯罪,就是他整個人犯罪;亞當犯罪,也就是人類犯了罪。

代表說則認為亞當是人類的代表,其實Adam 一字乃「人」或「人類」的意思,人類的代表與神隔絕,也等於人類從那時開始與神隔絕。就如在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日皇向美國宣告無條件投降,也就等如日本整個國家向美軍投降一樣。亞當既然代表了我們,他離開神,以自我為中心,亦代表了我們以自我為中心離棄神,因我們都是「在亞當」的。離開了神,我們便與生命的源頭隔絕了,明顯地,豐盛的、有意義的、有永恆目的、有愛、有安全感、有平安、有能力的生命便離開了我們。

上述理論中,我們可以刪去伯拉糾等人的學說,既然衪吩咐人要聖潔,因此每一個人都能過一個無罪的生活。他說人被造時是中立的—非有罪也非聖潔—並有能力和意志去自由選擇犯罪或行善。每個人在出生時都與亞當未墮落前的情況一樣,只是現在的人有亞當的壞榜樣在前。但亞當絕對不會將罪性或他的罪疚遺傳給後代。人有自由的意志,人揀選與神背道而馳,因而有罪。人也有自由去行善,他一切的好行為都來自人性中自然的能力。

伯拉糾主義不單祇誇張了好行為的功蹟及其在救恩中的功效,也否定了聖經堛滬鼽o觀。(既然人可以自己選擇行善,靠自己可以成為義人【完全無罪的人】,那為何還須耶穌基督的代死和救贖呢?主耶穌的死豈不是徒然了嗎?( 弗2:8,9; 羅5:12-21; 羅3:10,11,23; 加3:22; 詩51:5 )

父母的罪真的與所生的嬰孩完全沒有關係嗎?試看聖經中的例子:「………萬不以有罪的為無罪,必追討他的罪,自父及子,直到三四代。」出34:7

撤下 12:13,14 大衛與拔示巴所生的孩子為甚麼要死?是因大衛與拔示巴的罪還是嬰孩自己本身的罪呢?這是神的不公平嗎?

  1. 罪的遺傳 The inheritance of sin:

    包括:1) 遺傳的罪 inherited sin 2) 罪性 sinful nature 3) 原罪 original sin 都是指因遺傳的罪使所有的人在出生時都已經有罪。它所帶來的型罰就是靈命的死亡(即是指今生與神的生命隔絕/分離〔弗2:1-3〕。) 若這情況在一生中都持續不變,便會帶來永遠的死或稱謂A二次的死 (啟20:11-15)

  2. 罪的「歸與」The imputation of sin:

    「歸與」指將某些東西歸於或算在某人身上。此概念的中心並非指某人受了某種影響而已,而是指某人參與了某行為。

神學家一般將「歸與」分為三類:

  1. 亞當的罪「歸與」整個人類 ( 羅5:12-21)
  2. 人的罪「歸與」基督 ( 林後5:19; 彼前2:24 )
  3. 基督的義「歸與」信徒 ( 林後5:21 )

罪的「歸與」這一概念乃來自羅馬書5:12節末「眾人都犯了罪」的解釋。「歸與」的罪乃直接從亞當傳給每一代的每一個人。由於我們都在亞當裡面,亞當的罪便直接歸與我們身上,並非透過我們的父母和祖父母。罪的「歸與」是即時的「歸與」(即直接的,而不是透過亞當與我們之間的一個中間人) 。

此與罪性的遺傳形成對照。遺傳的罪從我們父母遺傳給我們,他們又從他們的父母遺傳而得,如此便可回溯至亞當。遺傳的罪是一個有中間人的傳遞,因為罪藉茖當與我們之間每一世代的中間人而不斷傳遞下來。

「歸與」的罪的特別刑罰是肉身的死亡 mortality (羅5:13,14) ,而遺傳的罪的特別刑罰則是靈性的死亡(與神隔絕)。

「歸與」的罪的出路是將基督的義歸與在我們的身上。當每一個人相信的那一刻,基督的義就算在或「歸與」這人身上。正如眾人都在亞當裡面,因他的過犯眾人都被定罪、死就作了王,眾人都死了,然而,所有信徒也都在基督裡面,因衪一次的義行和順服,眾信徒都被稱義得永生。(羅5:15-21) 伯拉糾學說 Pelagianism 的謬誤在於他們認為「因亞當犯罪,所以我們都有可能犯罪」而已。其實經文已經清楚說明:「罪是從一人入了世界」(羅5:12) 。這「一人」是誰?從上文下理來看,除了「亞當」外,別無其他可能性。聖經亦不是說,罪是因每一個人入了世界,乃是說罪是因一個人入了世界。羅馬書5:18更說「因一個人的過犯,眾人都被定罪。」明顯地,亞當的罪與我們的罪是有因果關係的。但到底是怎樣的關係?

從聖經的記載及例子中,我們可以看到人一生下來,甚至尚未出生,已經有了罪性,「我是在罪羈堨耵滿A在我母親懷胎的時候,就有了罪。」( 詩51:5 ) 「因為世人都犯了罪,虧缺了神的榮耀。」( 羅3:23 ) 但到底這罪是怎樣來的?有可能是遺傳或是原罪。然而,我們必須留意,神絕不會因亞當的罪審判我們,換句話說,衪不會按我們的罪性或原罪審判我們,乃是按我們一生所行的去審判我們 (林後5:10;啟20:11-13) 。另一方面,亞當的確是我們的代表,正如主代表了我們與神和好一樣(羅5:17、19) ,聖經說「因一人(亞當) 的悖逆,眾人 all men (所有世人) 成為罪人,照樣,因一人(主耶穌) 的順服,眾人也成為義了」。這似乎最能解答羅馬書5:12-21的問題。因夏娃是第一個犯罪的人,但為何聖經沒有說因夏娃的犯罪,罪就入了世界,而說因亞當一人犯罪,眾人就成了罪人?因為夏娃不是人的代表,亞當才是。夏娃犯罪,神要追究亞當,因為他是夏娃的頭,是她的代表。而耶穌基督也是人的代表,因他也是一個完全無罪的人,他是被聖靈感孕所生的,故沒有完罪。何謂原罪?為何英文聖經NIV譯本有單數的罪 SIN 及眾數的罪SINS之分別?

首先,我們要先了解SIN這個字,為甚麼 I 要放在中間,「罪」的定義就是一切都以自我為中心而不是以神為中心。換句話來說,「罪」就是令人與神之間分離separation (靈命及肉身的死亡death)之主要原因「耶和華的膀臂,並非縮短不能拯救;耳朵並非發沉,不能聽見。但你們的罪孽使你們與神隔絕,你們的罪惡sins使衪掩面不聽你們。」賽59:1,2

所以「原罪」並不是指我們行為上的過犯transgressions 或罪惡sins,乃是指人與神的隔絕(罪的遺傳) 人與神的分離是因為起初人類的始祖亞當(Adam) 選擇了要用自己的方式去走自己的路,背棄神的誡律,以自我為中心,而不以神為中心,只是我行我素,悖逆神的意旨,這就是罪sin 的起源。結果就是為全人類帶來死亡separation 的刑罰(創3; 羅6:23) ,這就是歸與的罪。

原罪亦為全人類帶來虧缺,不再完美,而且人與神之間失去了和諧的關係,神得不到當得的榮耀和頌讚,而人類從此亦失去了永恆(永生) 。(羅3:27;加3:22; 弗4:18.19) 亞當是人類的始祖及代表,他因選擇悖逆而與神隔絕,失去永生,帶來死亡及審判。難道他所生的後裔依然完美,與神關係和諧,可以仍然擁有永生,可以免去死亡和審判嗎?如果真的可以,為甚麼該隱和亞伯都不能重返伊甸園,以後也沒有任何人可以重返Eden樂國,包括以諾、挪亞等義人在內呢?罪的工價乃是死 (羅6:23) 如果真的沒有原罪,為何嬰兒也會死亡?伊甸樂園Eden Paradise為甚麼會在地上完全消失? 由此可見,行為上的罪sins 只是人離棄神,不按神的誡律為依歸之後所衍生出來的後果而已,例如:悖逆神、自我中心、觸犯神所頒佈的「十誡」或其它誡命等。另一個經常被誤解的問題,嬰孩也要受罰,是否不公平呢?

「我又看見死了的人,無論大小,都站在寶座前(白色的大寶座) 。………死了的人都憑茬o些案卷所記載的,照他們所行的受審判。」啟20:12 按經文解釋將來受審判的人中,也包括嬰孩或孩童在內,這表明了是神的公義,只要你是有血有肉的人,不管你是誰,年紀或大或小,也不能逃避神終極而又公義的審判。

然而,嬰孩肉身的死亡,並不等如他們已進入永死或第二次的死(被定罪後,被扔在火湖) (啟20:14)。因為嬰孩沒有能力犯罪trespass,而且神是公義的,衪必按人所行的施行審判。嬰孩既然沒有犯罪和分辨是非善惡的能力,因此筆者深信神必有衪的憐憫和寬恕,正如耶穌基督曾對衪的門徒說:「讓小孩子到我這堥荂A不要禁止他們;因為在神國的,正是這樣的人。我實在告訴你們,凡要承受神國的,若不像小孩子,斷不能進去。」路18:16,17

嬰孩的原罪和信徒的原罪藉茪井O耶穌基督的代贖redemption已經洗刷乾淨,因衪已為全人類的罪作了挽回祭,用祂自己無罪的生命,獨自承擔了全人類因原罪和過犯所帶來的刑罰,凡願意在神面前認罪悔改,又願意接受耶穌基督做救主的人,都可以白白稱義,不但可以罪得赦免,而且可以立即與神和好reconciliation,靠虒t靈的內住,對抗罪惡的試探。但拒絕耶穌基督救恩的人,原罪仍在他們身上,因為他們已選擇了亞當的舊路,不願意與神和好,仍然是以自我為中心。正如聖經所說: 「信衪的人,不被定罪;不信的人,罪已經定了,因為他不信神獨生子的名。」約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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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督徒是否一次得救便永遠得救?

基督徒是否一次得救便永遠得救?
Are Christians saved once and for all?

我本人是相信主基督的救恩是一次得救便永遠得救的。雖然天主教及亞米紐斯等人主張一次得救並 不保障永遠得救,信徒若離棄真道、繼續犯罪的話,他們將會失去主的救恩。但他們忽略了救恩( 得永生)只是一個開始,信徒只須憑信心便可得到,毋須付上任何代價。不過,信徒應要付代價 (背 負自己的十字架),努力爭取今生更豐盛的生命和將來天上的榮耀和獎償,這些獎償包括公義的冠冕 、與基督同作王等都是要靠信徒的努力和對主完全的順服才可得到,就好像以色列人是要靠他們的 努力和對神的順服才能進入他們的安息(應許之地) (希3:4)。明顯的,昔日不能進入迦南地的以色列 人(包括摩西和亞倫),並不表示他們是不得救或得不到永生,而是因為他們的不信或不順服神之故 ,所以得不到神為他們預備了的賞賜而矣!

雖然主張救恩會失去的人,認為馬太福音7:21-23 的記載就是救恩會失去的證明。但稱呼耶穌為「主 啊!主啊!」的人,不一定就是已經重生得救的人。同時「不能都進天國」也經常被誤解為現在得 救的,不等於將來也一定可以得救。

新約聖經中的沉淪者如賣主的猶大、曾經是教會中人的許米乃、曾經為教會執事的尼哥拉等,聖經 並無明確指出他們已經是重生得救的人,所以保羅才把他們交給撒但。

相對地,彼得雖然曾經背棄主,但他從未失去救恩,否則按希伯來書6:6所載,彼得是不可能再得 回救恩的。哥林多教會的信徒很多都生活腐敗,仍然被罪惡所捆綁,但亦並不因此而失去救恩。 多馬和施洗約翰也曾懷疑過耶穌,信心曾經動搖過,但他們也沒有因此而失去救恩。 為甚?有些人在信主後乃未能重生得救呢?以下有幾個可能性:

  1. 信主後仍敬拜其它偶像。 ( 太6:24; 22:37,38 )
  2. 信主後沒有跟罪一刀兩段。( 希12:14 ……. 非聖潔沒有人能見主的面。賽59:1,2 )
  3. 信主後不信聖經或完全不實踐聖經的教導。( 雅各書1:22,23; 約8:31,32 )
  4. 信主後主權仍屬自己,仍然以自我為中心,不以神為中心。( 約3:3,5; 雅1:15 )
  5. 信主後不再參與教會聚會、團契、查經小組或祈禱會等,根本無從經歷到聖靈的重生。( 希10:25; 歌羅西書2:6,7 )
  6. 信主後壞習慣、壞嗜好不願意放棄或戒除。( 歌羅西書3:5,6,8,9; 弗4:21-32 不脫去舊人,又怎能穿上新人呢? )

以耶穌的門徒猶大為例,他跟從主後仍然貪愛錢財(約12:6),貪婪與偷盜的劣行始終沒有戒除,沒有 跟罪一刀兩段,這樣的人又怎能經歷到聖靈的重生呢?所以撒但很容易便進入他的心中,支配了他 ,利用他貪財的罪性,產生出賣主的歹念。

主耶穌曾說:「我又賜給他們永生,他們永不滅亡,誰也不能從我手塈漭L們奪去。……」(約10:28) 「永生」就是永恆的生命。如果救恩在一個人得救後又會隨時失去。這又怎可能是永恆的生命呢? 同時,主又怎可能如此肯定地說:「他們永不滅亡」呢?

由此可見,信徒的救恩是永遠不會失去的,我們不需靠自己的努力去「持守」救恩,因為救恩是神白 白送給所有真心悔改和願意接受耶穌基督做救主者的禮物,主的信實及恩典會為我們持手。不過,我 們必須要努力倚靠主,才可以多結果子。正如主說:「我是葡萄樹,你們是枝子。常在我堶悸滿A我 也常在他堶情A這人就多結果子。因為離了我,你們便不能作甚?。」( 約15: 5 ) 亦只有按照主的心 意去行,信徒才可以得?將來天上的賞賜和永恆的榮耀。正如主說:「從施洗約翰的時候到如今,天 國是努力進入的,努力的人就得?。」太11: 12 這不是指人要靠行為得救,乃是要願意付代價(背起 自己的十字架) 恆忍的遵守主的命令和按照主的教導去切實執行,全心信靠順服像使徒保羅一樣,這 樣我們就必常在主的愛中(約1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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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徒得救是否神的預定predestination和揀選selection?

信徒得救是否神的預定和揀選?
Are Christians saved by God's definition and selection?

  1. 神的救恩明顯是為全人類:

    • 約翰一書 2:2 ……為普天下人的罪。
    • 彼得後書 3:9 ……不願有一人沉淪,乃願人人都悔改。
    • 歌羅西書 1:23 …….也是傳與普天下萬人聽的。
    • 提摩太前書 2:1 …….為萬人懇求。
    • 提摩太前書 2:4 …….祂願意萬人得救。
    • 提摩太前書 2:6 …….祂捨自己作萬人的贖價。
    • 使徒行傳 10:34 …….神不偏待人。
    • 提摩太前書 4:10 …… 祂是萬人的救主,更是信徒的救主。
    • 以賽亞書 53:12 …….祂卻擔當多人的罪。
    • 以賽亞書 55:4-6 ……..我已立祂作萬民的見證,….為萬民的君王和司令。
    • 約翰福音 1:12 ……..凡接待祂的,就是信祂名的人…….
    • 約翰福音 3:16 …….神愛世人 (全世界的人),……
    • 約翰福音 3:17 …..…不是要定世人的罪,乃是要叫世人因祂得救。
    • 約翰福音 6:4 ….….信的人有永生。( 並不是說被揀選的人有永生 )
    • 羅馬書 10:8 .……你們若口婸{耶穌是主,心堳H神叫祂從死奡_活,就必得救。
    • 以賽亞書55:4 ……..我已立他作萬民的見證,為萬民的君王和司令。
  2. 人有選擇的自由意志:

    • 創世記 2:9,17 ……園中有生命樹和分別善惡樹
    • 申命記 30:19 ….…我將生死、禍福,陳明在你面前,所以你們要選擇生命……..。
    • 歷代志上28:9,10 ….…你若尋求祂,祂必使你尋見;你若離棄祂,祂必永遠丟棄你。
    • 傳道書 12:1 ….….當記念造你的主
    • 以賽亞書 55:1-3 ….…..你們一切乾渴的都當就近水來……….
    • 耶利米書 29:12,13……...你們要呼求我,禱告我,我就應允你們,你們尋求我,若專心尋求我就必尋見。
    • 馬太福音 11:28 …..…凡勞苦擔重擔的人,可以到我這裡來………..
    • 馬太福音 7:13,14 .........你們要進窄門,………..。
    • 約翰福音 3:18 …….信祂的人,不被定罪;不信的人,罪已經定了……….。
    • 使徒行傳 2:38 …….彼得說:「你們各人都要悔改,……………….。」
    • 使徒行傳 2: 41 ….….於是領受他話的人,就受了洗。………..
    • 使徒行傳 4:12 ….因為在天下人間,沒有賜下別的名,我們可以靠?得救。
    • 使徒行傳 16:30,31 …….我當怎樣行才可以行救?他們說:「當信主耶穌,你和你一家都必得救。」
    • 路加福音 12:8,9 ……..我又告訴你們,凡在人面前認我的,人子在神的使者面前也必認他;在人面前不認我的,…………….。
    • 羅馬書 1:16 …….要救一切相信的。
    • 哥林多後書5:20 …….我們替基督求你們與神和好。
  3. 神的預定和揀選,因祂能預知一切及對萬物都有絕對的主權:

    • 詩篇 139:16 我未成形的體質,你的眼早已看見了;你所定的日子,我尚未度一日(或作 “我被造的肢體尚未有其一”),你都寫在你的冊上了。
    • 耶利米書 1:5 “我未將你造在腹中,我已曉得你;你未出母胎,我已分別你為聖………。”
    • 羅馬書 9:11 …………..只因要顯明神揀選人的旨意,不在乎人的行為,乃在乎召人的主。
    • 羅馬書 9:15 因祂對摩西說:「我要憐憫誰,就憐憫誰;要恩待誰,就因待誰。」
    • 使徒行傳 10:41 不是顯現給眾人看,乃是顯現給神預先所揀選為祂作見證的人看,………
    • 哥林多前書1:27,28 .…….….神卻揀選了…………神也揀選了…………..。
    • 以弗所書 1:4 ……….在基督奡z選了我們,……………..;
    • 以弗所書 1:5 ………….預定我們藉?耶穌基督得兒子的名分,
    • 以弗所書 1:9 …………..都是照祂自己所預定的美意,…………………
    • 以弗所書 1:11 ……….…..照?祂旨意所預定的,…………………
    • 帖前 1:4 ……………我知道你們是蒙揀選的;………………
    • 帖前 5:9 因為神不是預定我們受刑,乃是預定我們藉?我們主耶穌基督得救。
    • 提多書 1:1 憑?神選民的信心與敬虔真理的知識。
    • 彼得後書 1:10 ……………….,使你們所蒙的恩照和揀選堅定不移。……………..

約翰加爾文John Calvin的救恩論:-

  1. Total Depravity 人完全的墮落

    始祖犯罪使全人類完全墮落,絕無力量行善,也絕對不能自救,亦無功德可言。他的意志不能 自由地選擇救恩,所以也被稱為「完全無能」( Total Inability )

  2. Unconditional Election 神無條件的揀選

    神救恩的賜與就是無條件的揀選,是神無條件的憐憫。

  3. Limited Atonement 有限的代贖

    基督贖罪的果效是限於那蒙揀選得救者,基督代贖的功勞足夠拯救全人類,但實際的效果只是 為「選民」而設。

  4. Irresistible Grace 不能抗拒的恩典

    當神救贖的恩典臨到,是人不能拒絕的,因神的恩典絕對不失誤,凡祂所預定得救的人必會蒙恩。

  5. Perseverance of the Saints 聖徒永得保守

    蒙揀選得救的聖徒必不會從恩典中墮落,神的拯救必然到底,一次得救,就會永遠得救。

加爾文救恩論的反對者就是主張人的得救是在乎人自由意志的亞米紐斯 ( Jacob Arminius )

亞米紐斯的神學要點如下:

  1. 意志的可能( Human Ability )

    雖然人性因犯罪而完全敗壞(與加爾文相同),但人的意志還是自由的( free will )(與加爾文相反), 可憑自己的意志選擇向神,藉著信心,而終得救恩(這是人在救恩計劃上所當負的責任)。

  2. 有條件的揀選 ( Conditional Election )

    神揀選誰人得救,是根據神的預知,祂預知誰會接受,誰會拒絕,於是神便揀選那些會接受的人。

  3. 無限的救贖 ( Unlimited Atonement )

    神的救贖是為萬民的,可是神的救贖和赦免乃是為那些接受的人。對於那些拒絕者,基督雖然為他而死,但他的罪仍在,故這點亦稱為「全地救贖」( Universal Redemption ) 或「普遍救贖」( General Atonement )。

  4. 可拒絕的恩典( Resistible Grace )

    因人有自由意志,故隨時隨地可拒絕神恩,或拒絕聖靈的呼召,直至人對聖靈的呼召有信心的回應才會得救。

  5. 可在恩典中墮落 ( Falling from Grace )

    就算真正得救者,也可失落其救恩。

他的論據是基於以下幾個重點:

  1. 信心是一個人得救的必需條件

    救恩無疑是神所賜的禮物,但人若不接受這禮物,也不會成為他的禮物。( 羅10:9; 約3:16 )

  2. 信心是出於人,不是屬於神

    若信心是出於神,神便不可能吩咐人去信,因為人本身無從去信。但聖經卻明顯命令我們去信主,要悔改,才可罪得赦免,得到拯救。(徒16:31; 徒2:38 )為何聖經吩咐人要信主?因為這是人本身的責任,是人應做的,不是神應做的。

  3. 聖經沒有說過一個人的滅亡,是基於神的預定。

    約翰福音12:37-40很清楚地表明,人的滅亡是基於他們的不信。

  4. 人要自負責任

    若一個人的不信是神預定的,則這人便沒有責任,神也不能責怪他,只可以責怪自己。但聖經清楚說出,若一個人滅亡,他自己要負責任,與神無關( 約3:18; 3:36)

  5. 神願意萬人得救

    聖經記載神的心願是要萬人得救,不願有一人沉淪(彼後3:9)。若有人沉淪,明顯不是出於神的預定, 乃是出於他自己的不信。

  6. 不能推搪

    人的自由意志是無可否認的事實,因每個人均有自由意志,所以他必須對自己一切行為和?定負責任。
    我們不能推搪是神預定要我去做的,所以我沒有錯。正如猶大賣主,他也不能說是神預定他的,故此他必須為自己所作的負責任。

  7. 神愛世人

    救恩是給所有人的,神愛世上每一個人,若祂只預定一部分人得救,祂就不能算是愛所有的人(約3:16; 約一2:2; 彼後3:9 )

結論:

在基督教的教義中,有不少吊詭性 ( paradoxical ) (似非而是的) 的真理存在,是我們很難完全透徹了解的:1. 神是三位一體的,是三又是一,三位是相同但也是不同。2. 主基督是完全的人,也是完全的神。3. 人的得救是基於神的揀選,但也是基於人自由意志的選擇。

 

從聖經眾多的經文和聖經人物的經歷中,我們不難找到神的確有祂的預定及揀選,因為這正彰顯出祂的主權及無所不知的本性,祂乃是那掌管萬物及一切生命的主宰。

6:37 凡父所賜給我的人必到我這堥到我這堥茠我總不丟棄他。

6:44 若不是差我來的父吸引人就沒有能到我這堥茠到我這堥茠在末日我要叫他復活。」這兩節經文明顯的指出若不是神的揀選,人不會到神那堨h信祂。這樣看來,人的得救,並非預定!

 

另一方面,從使徒行傳13:48 外邦人聽見這話,就歡喜了,讚美神的道,凡預定得永生的人都信了。

帖後 2:13 ....因為他從起初揀選了你們叫你們因信真道又被聖靈感動成為聖潔能以得救。

證明神的揀選不獨是個人的,而且是從起初便有的。

 

羅馬書9:11-13 在神對雅各的揀選中,可以看見神的揀選並非因人的行為,並且是在人相信主之前已被揀選 ( 使13:48 )。同時,羅馬書8:28-30 指出,人被揀選乃是基於神的目的、恩典和愛。這樣看來

,人的得救乃是神的預定!人是無能力抗拒神的。例如呂底亞的信主(使16:13-15)及亞伯拉罕被神選召(12:1-3)

 

但另一方面,羅馬書10:9;約3:16亦都清楚說明所謂信主就是「接待祂」、「接受祂」。救恩雖然是神

 

所賜的禮物,但人若不接受這禮物,也不會成為他的禮物。

若信心是出於神,則神不可能吩咐人去信,因為人本身無從去信。然而聖經卻明顯命令我們去信主,

要悔改,以致罪得赦免,獲得救恩(使16.31;2:38)

神主權的揀選與人自由意志的選擇似乎是互相衝突。加爾文及亞米紐斯似乎要令到自己的理論合邏輯

、合理、通得過一般人的思維,所以只取其一。加爾文完全否定了人有自由意志這回事,而亞米紐斯則否定神預定的主權。因此,在他們的救恩論中,都包含一些與聖經記載有出入的地方。

a.       人完全的墮落( Total Depravity ), 無力自救

3:23記載「因為世人都犯了罪,虧缺了神的榮耀」。而羅6:23明說「罪的價乃是死」。

亞米紐斯說人理論上可以用自由意志選擇不犯罪,但事實上,沒有人可以做到,只有道成肉身的主基督才可以做得到。

b.      無條件的揀選( Unconditional Election )

事實上,若救恩是有條件性的,則沒有任何人可以達到神的標準。因為若不是聖靈的感動,就沒

有人能稱耶穌為主(林前12:3)。我們必須留意,聖經在記載有關人得救時,指出那是基於神無條件

的揀選,這是恩典,人是不可自誇的(2:8,9);但是記載有關人的滅亡時,卻一定附帶條件—就是人的不信。換句話說,神只有無條件地預定一些人去得救,但從沒有無條件地去預定一些人不得救。人的得救完全是神的恩典,我們無從自誇,不得救是基於我們的不信、不接受,與神無關。

c.       有限度的救贖 (Limited Atonement)

   聖經已好明確地指出,神是不願有一人沈淪,乃願人人都悔改得救。絕不是只作有限度的救贖。

d.      救恩不可拒絕 ( Irresistible Grace )

神的恩典臨到人,他有能力去拒絕,但他可以拒絕嗎?加爾文主義只看到神的主權,看不到人的自由意志,所以形成「宿命論」的窮巷。但從聖經的立場看,似未能成立,因為聖經多次吩咐我們不可褻瀆聖靈(太12:31,32);不可褻慢聖靈(10:29);不可抗拒聖靈(使7:51);不可銷滅聖

靈的感動(帖前5:19);不可叫神的靈擔憂(4:30);不可試探及欺哄聖靈(使5:349)。所以若認為神的恩典臨到,人是無從拒絕的,便枉有命令了!

e.       聖徒永得保守,救恩不會失落 (perseverance of the Saints)

除非我們所相信的神是不守信用的,否則很難相信已得的「永生」(永遠的生命)是可以失去的。

亞米紐斯過分強調人的自由意志,因為人很容易隨着環境而改變,所以對救恩可以永恆地保存自然會抱懷疑的態度。但救恩不是靠人自己保守的,人的稱義和成聖完全是靠神的恩典。而稱義和成聖正是福音宣講kerygma的核心(8:2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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